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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時與工資
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」

該條文是為了維護勞工身心健康,像照顧幼兒這類專注強度高的工作,必須確實落實休息時間。考量工作型態不同,因此有但書規定,雇主可在八小時工作時間內,調配休息時間,不用強制為「4+4」(4小時後休息),「5+3」(5小時後休息)也是可以接受的,但「6+2」無法達到休息效果,有違法疑慮。

資料來源:苦勞網